增值税指南

中国 增值税指南


Sweety Sun
Sweety Sun
中国增值税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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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只是一份一般性指南,并非旨在涵盖所有情况和增值税的细微差别。 应始终向增值税专家寻求有关每项交易或供应的具体建议。


这种税叫什么?

增值税(VAT)

 

什么是税务机关?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 “中国境内”)销售货物、劳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 “从事应税交易”)或者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什么时候到期?

根据中国《增值税法》,下列应税交易应缴纳增值税:

1.销售货物: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包括国内销售和视同销售(如自用或赠送货物),征收增值税。
2. 提供服务:增值税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提供的服务,包括加工、修理和更换服务。
3.货物进口:
4. 销售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对在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如专利、商标)和不动产(如房地产)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率是多少?

根据《增值税法》,中国的增值税税率结构如下:

1.标准税率:13% – 适用于大多数商品的销售或进口,以及提供维修、更换和加工服务。
2.降低税率:9% – 适用于特定商品和服务,如农产品、公用事业、运输、邮政服务和某些房地产交易。
3.低税率:6% – 适用于提供现代服务、金融服务和无形资产。
4.零税率(0%):适用于出口货物和服务,以及某些国际运输服务。
适用于纳税人的具体税率取决于应税交易的性质以及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类别。

增值税号是什么样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全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数字化电子发票(DEI)号码结构如下:

第 4 条:
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发票号码由 20 位数字组成,其中:
第 1-2 位数字表示公历年份的最后两位数字(例如,”24 “表示 2024 年);
第 3-4 位数字表示发票开具方所在省级税务局的地区代码;
第 5 位数字表示开具渠道或相关信息(例如、
第 6-20 位数字是按唯一顺序分配的顺序码。
这一编号系统确保了全国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唯一性和可追溯性。

有注册限制吗?

根据《增值税法》,中国的增值税没有具体的登记限额。所有从事应税交易(如销售货物、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无论其销售额多少,都必须进行增值税登记。但是,根据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和会计核算能力,将其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 一般纳税人:
– 通常情况下,年应税销售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或符合特定标准)的纳税人必须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 他们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保存适当的会计记录,并申请增值税进项抵扣。
2.小规模纳税人:
– 年应税销售额在 500 万元及以下的纳税人可办理小规模纳税人登记。
– 它们适用简易增值税制度,税率较低,没有义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申报进项税额。

增值税抵扣。
即使纳税人的销售额低于起征点,只要满足必要条件,也可以自愿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未设立的实体何时需要注册?

根据《增值税法》,非设立实体(即在中国没有常设机构的实体)如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应税交易,必须在中国进行增值税登记。 这包括

1.向中国客户销售商品、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2. 向中国进口商品。
非设立实体从这些活动中产生应税收入时,即产生注册义务。一旦注册,该实体必须遵守中国的增值税法规,包括提交增值税申报表和为应税交易缴纳增值税。
在某些情况下,非设立实体可在中国指定一家税务代理机构,代表其处理增值税注册和合规事宜。

什么时候是中国的供应地?

根据中国《增值税法》,交易是否应缴纳增值税由供应地决定。规则如下:
1.货物:
– 供应地是货物在销售或进口时的所在地。
– 对于出口货物,供应地在中国境外,通常适用零增值税率。
2.服务:
– 对于家政服务,供应地是实际提供或消费服务的地方。
– 对于跨境服务,供应地取决于服务性质和客户所在地:
– 如果客户位于中国境内,则供应地为中国,并适用增值税。
如果客户位于中国境外,则供应地在中国境外,服务可能免征增值税或适用零增值税率。
3.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 供应地是资产或财产的所在地。

这些规则确保根据交易地点和所涉各方正确适用增值税。

 

有什么特殊规则吗?

是的,根据中国《增值税法》,有几项特殊规则适用于特定交易或行业。这些规则旨在应对特殊情况,确保公平征税。主要例子包括

1.小规模纳税人:
– 年应税销售额在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可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 它们适用实际税率较低(通常为 3%)的简易增值税制度,无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申请进项增值税抵扣。
2.免税和零税率:
– 某些交易免征增值税,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产品、金融服务和教育服务。
– 零税率增值税适用于出口货物和服务以及某些国际运输服务。
3.跨境服务:
– 具体规则适用于跨境服务,其中向海外客户提供的服务可能是零税率或免征增值税。
4.电子商务:
– 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增值税征收适用特殊规则,包括对个人消费者在线购买的进口商品征收增值税。
5.房地产和建筑业:
– 涉及房地产和建筑服务的交易须遵守特定的增值税规则,包括使用增值税进项税扣除方法。
6.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限制:
– 某些费用,如与娱乐、招待和客运有关的费用,不符合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条件。
– 这些特殊规则确保增值税在不同行业和交易中得到适当应用。

未设立的实体是否需要财务代表?

根据中国《增值税法》,非设立实体(即在中国没有常设机构的实体)一般无需为增值税目的指定财务代表。但是,如果该实体在中国境内从事应税交易(如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或进口货物),则仍须遵守中国增值税法规,包括进行增值税登记、申报和纳税。

在实践中,由于中国的税收制度可能比较复杂,许多未成立的实体会选择委托税务代理或当地代表协助进行增值税登记、合规和申报。

需要多久提交一次增值税申报表?

根据中国《增值税法》,提交增值税申报表的频率取决于纳税人的类型和税务机关的要求。一般规则如下

1.一般纳税人:
– 一般纳税人通常需要按月提交增值税申报表。
– 申报和缴纳的截止日期为次月的 15 日。
2. 小规模纳税人:
– 小规模纳税人通常需要按季度提交增值税申报表。
– 申报和缴纳的截止日期为季度结束后的 15 日。
3. 特殊情况:
– 对于某些行业或纳税人,税务机关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其更频繁地提交报 税表(例如每十天或每周一次)。

如果截止日期适逢公共节假日,则可延长截止日期。纳税人必须严格遵守税务机关的要求,以避免滞纳金或其他罚款。

逾期注册会受到处罚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增值税(VAT)登记,税务机关可对逾期登记行为进行处罚。具体处罚措施包括:
1. 罚款:
–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60 条规定,逾期不办理登记的,可处以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罚款额可提高到 2,000 元至 10,000 元。
2.附加后果:
– 纳税人可能被要求补缴未登记期间进行的应税交易的增值税。
– 还可能被收取逾期纳税的利息。

建议纳税人在从事应税交易后及时完成增值税登记,以避免处罚并确保遵守税收法规。

在其他情况下是否有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不仅会对逾期登 记进行处罚,还会对其他情况进行处罚。其中包括:
1.逾期申报或不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 纳税人未按时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可处以 2000 元(含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罚款可增至 2000 至 10000 元人民币。
2.少缴或不缴增值税:
– 少缴或不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可能会被要求缴纳未缴税款外加滞纳金(一般为每天未缴税款的 0.05%)。
– 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处以额外罚款。
3.开具虚假增值税发票:
– 开具虚假或欺诈性增值税发票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可能被处以高额罚款(最高 50 万元人民币),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4.未保持适当的会计记录:
– 纳税人如未保持准确的会计记录,最高可被处以 10,000 元人民币的罚款。
5.不遵守增值税发票开具规定:
– 不开具增值税发票或违反规定开具发票可能导致罚款和其他处罚。
这些处罚旨在确保遵守增值税法规,维护税收制度的完整性。

非荷兰企业产生的增值税能否收回?

根据中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非中国企业(非 居民企业)一般不能直接抵扣在中国发生的增值税,因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主要适用于在 中国注册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要点包括:
1.一般纳税人资格
只有在中国注册并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才能申请进项税额抵扣(凭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在中国注册或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非居民企业一般不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
2. 非居民企业的增值税义务
在中国提供服务、销售货物或无形资产的非居民企业可能需要缴纳增值税(例如,根据跨境服务的 “反向征收 “机制,中国接收方扣缴增值税)。
3.特殊退税案例
对于某些跨境交易(如进口货物),中国进口商可将进口时缴纳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进行抵扣(抵 扣属于国内进口商,而非外国供应商)。此外,国际运输或展览等特定行业可能在严格条件下实行有限退税政策。
法律依据:
–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1 条和第 4 条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增值税可以抵扣吗?

根据中国《增值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抵扣增值税。这就是所谓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纳税人可以用购进时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销售时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要点如下:
1.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资格:
– 持有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税务合规文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 采购必须用于应税活动(如生产或销售应税商品或服务)。
2.不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 某些费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如娱乐、招待和客运。
– 用于非应税或免税活动的采购进项增值税也不能抵扣。
3.可抵扣增值税的计算:
– 可抵扣增值税额的计算方法是销项增值税(销售时征收的增值税)减去进项增值税(购货时支付的增值税)。
4.小规模纳税人特别规则:
– 小规模纳税人一般不能申请增值税进项抵扣,但适用实际税率较低的简易增值税制度。

这一机制确保只对生产和销售各阶段的增值征收增值税,避免了双重征税。

我需要开具发票吗?

是,根据我国现行增值税法律法规,开具发票的要求如下:
1.法律义务
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和《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纳税单位/个人提供货物、劳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必须开具发票。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根据交易类型和买方纳税情况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 小规模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要求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例外情况
– 消费者(非企业实体)可以收到普通发票,而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 小金额交易(低于增值税起征点)可使用简易收据。
– 某些免税交易(如农产品)需要普通发票,但禁止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违规处罚
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可能会被处以罚款(最高 10000 元)和滞纳金(《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64 条)。
建议:根据交易性质、纳税人身份和买方要求评估义务。请咨询税务专业人士,获取具体建议。

其他

由于税收法律和法规的变化、潜在的翻译差异或解释差异,我们无法保证内容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制度完全一致。具体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报税程序以相关国家(或地区)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
第一条 为了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规范增值税的征收和缴纳,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一条 为完善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规范增值税征收和缴纳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增值税税收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条 增值税征收工作必须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决策和部署,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 “中国境内”)销售货物、劳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简称 “应税交易”)和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增值税。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系指有偿转让货物和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 供服务以及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第四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四)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应税交易 “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 对于货物销售,起运地或货物所在地在中国;
(2) 不动产的销售或租赁或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转让,不动产或自然资源的所在地在中 国;
(3) 对于金融产品销售,金融产品在中国发行,或者销售者是中国的实体或个人;以及
(四)除本条第(二)、(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服务或无形资产在中国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中国境内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货物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的;或者
(三)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产品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第 6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1) 雇员向其取得工资、薪金的雇主或者单位提供劳务;
(2) 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
(3) 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征收、征用补偿款;或者
(4) 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第七条 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
第七条 增值税是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增值税额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示。
第八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通过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的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等,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以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可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和缴纳增值税,即根据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和天然气的增值税计算方法,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法所称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按照本法规定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作出调整,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增值税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会计核算规范,能够提供准确的纳税信息,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本法规定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务院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调整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 税率 Chapter II Tax Rates
第十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九:
1.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六。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第 10 条 增值税税率:
(1) 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进口货物,不属于本条第(2)项至第(5)项规定范围的,税率为 13%。
(2)销售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建筑物或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的纳税人,除本条第(4)项和第(5)项规定的税率外,还需缴纳 9%的税率:
(a) 农产品、食用植物油和食用盐;
(b) 家庭使用的自来水、暖气、空调、热水、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和煤炭产品;
(c) 书籍、报纸、杂志、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以及
(d) 饲料、化肥、农药、农业机械和农用薄膜。
(3) 不属于本条第 1、2 和 5 项规定范围的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纳税人,税率为 6%。
(4)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出口货物的纳税人适用零税率。
(5) 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
第十一条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第 11 条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征收率为 3%。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两笔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应税交易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第十三条 纳税人的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和征收率的,适用该应税交易主营业务适用的税率和征收率。
第三章 应纳税额 Chapter III Tax Amount Payable
第十四条 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售额乘以征收率。
进口货物,按照本法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为关税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以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如果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和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应为当期销售额乘以征收率。
对于进口货物,应根据本法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和缴纳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为海关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托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的除外。
扣缴义务人依照本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按照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应扣缴税额。
第十五条 境外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应税交易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但按照国务院规定委托境内代理人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的除外。
扣缴义务人根据本法规定扣缴税款时,应按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扣缴税额。
第十六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的应税交易,按照销售额乘以本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纳税人应当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第 16 条 销项税是指纳税人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乘以本规定税率计算得出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是指纳税人为购买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承担的增值税。
纳税人应当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应税交易中取得的相关价款,包括与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相对应的全部价款,但不包括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十八条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十八条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算为人民币计算。
第十九条 发生本法第五条规定的视同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
第十九条 发生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视同应税交易,销售金额为非货币形式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金额。
第二十条 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销售额。
第二十条 无正当理由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明显偏高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销售额。
第二十一条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纳税人可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申请退还。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超过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可以选择结转下期抵扣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申请退税。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直接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 增值税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 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 购进货物、劳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对应的进项税额;
(5) 购进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用于直接消费对应的进项税额;
(6)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第四章 税收优惠 Chapter Tax Incentives
第二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前款规定的起征点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前款规定的门槛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二)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1.
(三) 古旧图书,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四) 古旧图书,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
(七)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
(八)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九)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 24 条 下列物品免征增值税:
(1)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业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服务;家禽、家畜和水生动物的养殖及疾病防治;
(2)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3) 古董书籍;以及自然人出售的、曾被自然人使用过的物品;
(4) 进口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仪器和设备;
(5) 进口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物资和设备;
(6) 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门使用的物品;以及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
(7) 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护理机构和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护理服务;婚介服务; 以及殡葬服务;
(8) 学校提供的文凭教育服务和参加勤工俭学计划的学生提供的服务;以及
(9)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开展文化活动的入场费,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文化和宗教活动的入场费。
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重点产业、鼓励创新创业就业、公益事业捐赠等情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务院应当对增值税优惠政策适时开展评估、调整。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支持重点产业、鼓励创新创业和就业、捐助公益事业等情形的增值税特别优惠政策,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务院应适时评估和调整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优惠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增值税优惠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奖励项目的,增值税奖励项目的销售额应当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政策;放弃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除小规模纳税人外,在36个月内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章 征收管理 Chapter V Administration of Levying
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二)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
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以下规定确定:
(1) 发生应税交易的,以收到销售额或取得销售额收讫凭证的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提前开具发票的,以开具发票的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 如果发生了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应为视同应税交易完成的日期。
(3) 对于进口货物,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应为进口报关日期。
增值税扣缴义务应在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产生。
第二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自然人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地点申报纳税。
(五)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境外的,应当向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第二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经省级以上主管财政、税务机关批准,总机构可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合并申报缴纳税款。
(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向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未办理纳税申报的,由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 出售或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或提供建筑服务的自然人应向不动产、自然资源或建筑服务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缴纳税款。
(4) 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在海关规定的地点申报纳税和缴纳税款。
(5) 扣缴义务人应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缴税款。机构或者住所在境外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应税交易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税款。
第三十条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Article.30 增值税的计算期为 10 天、第 30 条 增值税的计算期为 10 天、15 天、1 个月或 1 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确定。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可按每笔交易缴纳税款。
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的纳税人,应在计税期结束后 15 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以 10 天或 15 天为计税期的纳税人,应在下个月第一天起的 10 天或 15 天内报税和缴税。
扣缴义务人上缴扣缴税款的纳税计算期和纳税申报期限应符合前两款的规定。
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并缴纳税款。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
法律、行政法规对纳税人预缴税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以 10 日或 15 日为计税期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
法律、行政法规对纳税人预缴税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海关应当将代征增值税和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
个人携带或者寄递进境物品增值税的计征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 32 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表税务机关征收。
海关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代表税务机关征收的增值税和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信息。
个人携带、邮寄进境物品增值税计算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或者跨境销售劳务、无形资产,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免)税手续。出口退(免)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依法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依法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电子发票和硬拷贝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海关、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增值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
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协助税务机关开展增值税征收管理。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海关、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建立增值税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协作机制。
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和协助税务机关做好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管理应当遵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Chapter VI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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